中國的酒文化源遠流長,國人自古就有”無酒不成席”、”酒逢知己千杯少,能喝多少是多少”、”管你會喝不會喝都要喝”的說法,在這種酒文化的熏陶下,公務接待、親友聚會、職場交往都離不開酒,酒成為了活躍氣氛、增加友誼的催化劑。很多駕車人在明知喝酒會造成駕車危險的情境下仍不顧一切喝酒、醉酒,甚至在發生多起醉駕撞人的之后,仍有一些人醉酒駕車,并造成嚴重后果。以前盡管行政處罰對醉駕者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但這種威懾力不足以讓醉駕者望”酒”卻步,這種漠視公共安全的行為讓醉駕行為屢見不鮮。
要限制直至消滅醉駕行為,斬斷酒文化對駕車人的.影響,傳統的單純的行政處罰的方式效果并不明顯,必須通過刑罰的力量斬斷酒文化對駕車人群的影響,不僅讓駕車人自己能夠時刻認識到醉酒駕車給他人給自己造成的危害,也讓其他的社會公眾自覺地遵守法律,不勸甚至是不讓駕車人喝酒,有了社會關于駕車人不能喝酒的這種認識和意識,醉酒駕車的行為將會大大減少。下面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醉駕的處罰標準。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酒駕一般分為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公示表:飲酒駕駛:20mg/100ml ≤ 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駕駛: 酒精含量≥80mg/100ml。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般公民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10毫克則就會認定構成醉酒。由于醉酒并不屬于法定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之一,如果公民實施犯罪,照樣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如下所述:
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即在駕駛員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為20毫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0.1%,則以酒醉駕車論處。相比美國為0.1%,瑞典為0.02%,德國為0.03%,日本0.05%,簡而言之,酒后駕車判定標準可以歸納如下:小于0.2就不屬于飲酒;大于0.2小于0.8的屬于飲酒;大于0.8的就屬于醉酒駕駛。這是全國交警統一的標準。
醉酒駕駛在接受相關刑事處罰的同時也要接受行政處罰: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具體處罰,以當地處罰力度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最后,車行千萬里,拒酒零距離。遵守交通規則,做到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遵法守法,珍愛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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