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要注意其中哪些刀具不可以攜帶
但到底什么才是管制刀具
很多人腦海里往往沒有準確的界定標準
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下
哪些刀具屬于管制刀具?
什么是管制刀具?
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范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01
匕首
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02 三棱刮刀
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03 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
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04 其他相類似的單刃
、雙刃、三棱尖刀
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05
其他
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二、
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
三、
、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圍認定標準,由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四、述語說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見圖六)。
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與刀身的部分(見圖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見圖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見圖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見圖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見圖六)。
圖六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見圖七)。
圖七
刀具類型
1、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三棱刮刀僅限機械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準生產;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3、經銷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局檢查。
4、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軍隊和警察,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函件,向指定單位定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向批準經銷的商店購買。
5、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
補充:
江蘇省公安廳經研究并請示公安部同意,對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規定中說,除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外,未開刀刃且無刀尖或平頭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也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而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凡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一律列為管制刀具實施管理,不得在我省范圍內銷售、攜帶和使用;雖不在《標準》規定的范圍,但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準備或攜帶,明顯非生產、生活所需的刀具,也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標準》中所指的管制刀具既可以是各種金屬材質,也可以是陶瓷等其他非金屬材質;《標準》中“小于”不包括本數,“大于”、“超過”包括本數,“刀尖角度大于60度”包括無刀尖或平頭的刀具。
管制刀具治安處罰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非法攜帶彈藥,經告知,主動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贈送為目的,攜帶屬于管制刀具的各類武術刀、工藝刀、禮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管制刀具刑事處罰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標準】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發,公通字〔2008〕36號]
第七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立案標準】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發,公通字〔2008〕36號]
第三十九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應予立案追訴。
提醒
再次提醒
大家不要隨意攜帶管制刀具
以免給自己或他人
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遵守法律,安全大家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