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合同法律規范共有4部,一部合同法,三部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23章,428條。1999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被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凡是屬于以上法律規范調整的合同,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合同,否則就是似是而非的合同,或者壓根不是合同,或者只是不屬于合同法調整。
(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在政府管理過程中,推行合同政策,依法與相對人簽訂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以實現既定的行政目標的政府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一種借助合同手段實現行政職能的法律行為,其基本特點是合同至少有一方是政府管理機關,其訂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
目前,我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3、公用征收補償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4、國家科研合同。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6、國家訂購合同。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8、計劃生育合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與育齡夫婦之間,就育齡夫婦按國家計劃生育指標生育,國家為其提供一定優惠所達成的協議。
因這些合同發生爭議,需要適用行政法,根據行政法的原則,通過行政救濟方式解決。譬如因獨生子女費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獨生子女費是一次性獎勵金,其實質是屬于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引發的糾紛,并非因為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也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不受理,總該有說理的地方吧,怎么辦?該項爭議可以適用行政法規處理。
(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該類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勞動法律法規。
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間,某培訓學校安排員工柳某至長征賓館從事停車場管理員工作,工作地點在室外,月工資2550元。某培訓學校未與柳某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是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顯示柳某自愿到某培訓學校學習,并服從邊學習、邊實習的安排。
培訓學校主張《協議書》即是與柳某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基本情況和權益義務,所涉內容均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柳某認為《協議書》主要內容是其在某培訓學校學習的內容、課程的安排、學習的方式、培訓費用以及其應該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等,這些內容并未涉及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書》中缺乏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以及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協議書》旨在減輕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嚴重影響了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實現,《協議書》根本無法等同于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柳某主張某培訓學校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培訓學校與柳某簽訂的《協議書》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對內容的要求,《協議書》不屬于勞動合同,判決某培訓學校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柳某與培訓學校的關系,不是《合同法》調整的合同關系,而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柳某為某培訓學校提供勞動,雙方實際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某培訓學校與柳某簽訂的《協議書》,內容主要是關于學習、實習的約定,未體現出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且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基本內容和形式的要求,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中相對強勢的一方,應依法用工、誠實守信,尊重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培訓學校以簽訂學習、實習協議的方式,掩蓋勞動關系,規避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屬于不守法、不誠信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婚姻法、收養法及繼承法上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不適用合同法。
收養關系不是一種單獨的財產關系,而是一種具有很強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收養是產生擬制血親關系的法律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通過收養建立了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一旦建立收養關系,這就形成一種等同于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關系。
如果允許收養兒童支付報酬,收養就變成了一種交易關系,變成了一種買賣或變相買賣兒童的關系。這完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所以,上述案例中的原告是不能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
某男與某女夫妻關系,某男工作應酬多,比較花心,便經常夜不歸宿。為化解雙方矛盾,雙方簽訂“賠償協議”,約定“某男一夜不歸宿賠償某女100元空床費,同時某女也不得因丈夫不歸宿吵鬧”。后由于雙方感情不和,某男提出離婚,某女提出某男“夜不歸宿”共計320天,要求某男賠償空床費3.2萬元。問:某女要求能打贏官司嗎?
2004年3月,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該案中,夫妻雙方約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時至清晨七時不歸宿,按每小時100元的標準支付空床費給妻子。這是全國首例以“空床費”協議為由而引發的官司。九龍坡區法院審理后確認,夫妻雙方約定的“空床費”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應當予以主張。判決后,劉紅執意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空床費”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疇,但其約定的“空床費”實屬補償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約定,應予支持。
“空床費”有悖于傳統習慣,違背了婚姻的本質,況且在中國尚無先例,于法無據,屬于無效合同關系。從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結婚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相愛基礎之上的,若以所謂的“空床費”作為婚姻關系的紐帶,則將婚姻金錢化、利益化,建立在金錢基礎的婚姻就顯得比較蒼白。這樣的婚姻有悖立法本意。
(四)法人、其他組織內部事務管理方面的合同。內部事務管理合同是組織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包括企業負責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生產經營目標而簽定的承包合同(如廠長經理負責制、部門責任制、崗位責任制等),是發包方對承包方實行的一種考核和激勵措施。在簽定合同時,對承包方而言,企業、部門或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崗位責任人,必須接受發包方的條件并簽定合同。內部責任制承包中承包人與發包方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主體之間在法律地位上處于不完全平等的地位,合同主要目的在于明確崗位責任,并依據責任指標調整基本勞動報酬之外的收益分配,體現的是在縱向管理關系之下的財產分配關系。
2000年元月10日,江蘇瑞祥集團與其分公司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規定分公司保底上交集團公司300萬元銷售利潤,超額部分5 :5分成。2001年元月與分公司上交集團公司200萬元,尚欠100萬元。雙方協商不成因而成訴,集團公司以分公司為被告,要求分公司補交100萬元利潤。問:集團公司能贏嗎?顯然不能贏,目標責任書是企業內部制度不是合同。
內部事務管理合同,因其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就此發生的糾紛,應當由企業或其上級機關調處解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當其與勞動關系存在交叉時應分別對待。
(五)其他:社會情誼行為
人是在社會中生活的物種,因而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中會產生諸多社會關系,這些關系以行為為基礎產生,產生各種各樣的后果效力,并不是每一種行為都是法律行為,并不是每一種行為都能得到法律的調整。譬如女朋友劈腿了,男朋友上床之后就不再聯系了,這種行為產生的不良后果只能自己默默地承受,只能自認倒霉。情誼行為即是屬于這樣的行為。
情誼行為是屬于損己利人、不損己利人的一種,是以建立、維持或者增進與他人情誼為目的,后果直接利他的行為。情誼行為屬于“社會層面上的行為”而存在于“法律層面之外”。常見的例子有:叫醒同乘旅客、請朋友前來喝酒、應朋友邀請前往水庫游泳、朋友間相約共同外出釣魚、答應朋友一起去看演出、準許他人搭便車等等。
譬如甲、乙在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到站時未醒,請求乙在A站喚醒自己下車,乙欣然同意。火車到達A站時,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時下車,為此支出了額外費用。甲要求乙賠償損失。對此,應如何處理?
無論要從要約還是從承諾的角度看,雙方都沒有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亦沒有受其意思表示約束的真實意思,因此甲乙的行為都分別不構成要約和承諾,雙方亦不存在已經成立和有效的合同。所以,甲的損失只能由甲自己承擔。
一項情誼行為,只有在給付者有意使他的行為獲得法律行為上的效力,亦即他想引起某種法律約束力,而且受領人也是在這個意義上受領這種給付的。這就叫做法律約束的意思或法律后果意思。簡單點說,就是甲乙雙方是不是在訂立一項《叫醒服務合同》,甲方支付金錢,乙方提供叫醒服務。如果不是,那么甲乙雙方的叫醒行為就不是一項合同行為,就不受法律的約束。
再譬如甲盛情邀請乙共進晚餐,乙愉快地答應。二人之間是否成立合同? 如果乙沒有依約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請客吃飯,并不想給對方一個可履行的請求權,而只是在于社交和娛樂。當事人并沒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我請你吃飯,你會不會和我商量當損壞我的杯子時該如何辦呢?如果要是事先商量的話,我想沒有幾個人去吃你的飯的。
如果乙爽快地答應之后,驅車到飯店,發現沒有人,被騙了,堅持要求賠償呢?此時也應當適用責任減輕。邀請者甲也最多只賠償乙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乘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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