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2年前,孫小姐的父親去世前立了份遺囑,把家里所有的財產都留給了孫小姐,其中主要就是孫小姐的父母辛苦半輩子買來的房子,可孫小姐在辦理房產過戶時卻遇到了問題。
孫小姐的母親早在多年前就因病過世,之后孫小姐一直和父親相依為命,所以和姥姥、姥爺并不是很親,姥姥、姥爺過世后,孫小姐父女兩人幾乎和母親這邊的親戚斷了聯系,孫小姐也只知道自己還有一個舅舅。
但房產繼承的問題就出在自己的舅舅身上父母留下遺囑,親生子女仍無法繼承全部房產,舅舅最終分走1/8,由于辦理房產繼承過戶需要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
但當孫小姐辦理繼承公證時卻被告知,需要孫小姐的舅舅到場簽字、確認,無奈之下,孫小姐只能找到舅舅希望可以幫助自己繼承房子。
孫小姐的舅舅表示,自己可以幫忙但是孫小姐得給自己5萬的好處費,否則免談。
無奈之下,孫小姐只能找到律師希望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子,了解了案情后,律師告訴孫小姐,她父親留下的遺囑存在一定問題,對于房產的處置有一部分是無效的,并且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孫小姐的舅舅能夠分得1/8的房產份額。
【事件分析】
本次事件反映出在實踐當中,夫妻一方立遺囑時常常會忽略的問題:立遺囑只能處置自己的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當中有一半屬于配偶。
下面就分析一下本次事件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1.孫小姐的父親留下遺囑,對于房產的處置為什么部分無效?;2.孫小姐的舅舅為什么擁有房產1/8的繼承權?;3.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1.孫小姐的父親留下遺囑,對于房產的處置為什么部分無效?
因為孫小姐的父親雖然留下遺囑,但是只能對自己生前的合法財產進行處置,遺囑當中對于他人財產的處置屬于無效條款。
其中主要就是孫小姐的父母辛苦半輩子買來的房子。
事件當中表明該房產是由孫小姐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其中有1/2的房產份額歸屬孫小姐的母親,雖然孫小姐的母親過世時并未辦理繼承,但是所有繼承人的繼承權仍存在。
所以該套房產并不全部屬于孫小姐的父親,所以即使孫小姐的父親留下遺囑將房產全部留給女兒,也只能是對自己所占份額的處置。
2.孫小姐的舅舅為什么擁有房產1/8的繼承權?
所以和姥姥、姥爺并不是很親,姥姥、姥爺過世后,孫小姐父女兩人幾乎和母親這邊的親戚斷了聯系。
孫小姐的姥姥、姥爺是在孫小姐母親過世后死亡的,由于孫小姐母親過世時并未留有遺囑,所以孫小姐母親的遺產繼承人應包括孫小姐的姥姥、姥爺、孫小姐的父親以及孫小姐本人四人。
在孫小姐的姥姥、姥爺過世后,他們繼承的房產份額就變為遺產由孫小姐的舅舅和孫小姐共同繼承,孫小姐屬于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繼承關系如下圖:
所以孫小姐的舅舅能夠房產房產的1/8份額。
3.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繼承是先于法定繼承的,也就是說遺產要先按照遺囑繼承的方式繼承,之后才輪到法定繼承。
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遺囑,將遺產進行分配,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
但是我們在立遺囑時要注意不同形式的遺囑,生效條件也不相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3)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除此之外,《民法典》當中也對遺囑見證人進行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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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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