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女兒八歲時跟隨親生父親與繼母一起生活,二人將其撫養至成年。自親生父親死后,女兒與繼母鮮少往來,且未盡到贍養義務。女兒可以繼承繼母的財產嗎?
【基本案情】
馮某與前妻于1956年生育一女馮小某,馮小某2周歲左右時父母離婚,馮小某一直在外婆家中生活。馮小某8周歲時,馮某與鄭某結為夫妻,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遂將馮小某接至身邊生活,共同撫養馮小某至其成年。
馮某于2010年去世后,馮小某便與鄭某鮮少往來。在鄭某為馮某所立的墓碑上也沒有刻上馮小某的名字。2012年至2021年間,鄭某多次生病住院,馮小某很少去醫院探望。
鄭某有兄弟姐妹六人,其中三人已經先后去世。鄭某生前與在世的弟弟、妹妹關系密切,有一定的經濟往來,其生病住院事宜也大多由其弟弟、妹妹負責。
2021年下半年,鄭某去世,留下一套房產。馮小某未參與處理鄭某的喪葬事宜。后鄭某的弟弟鄭某弟與妹妹鄭某妹,以馮小某未對鄭某盡贍養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馮小某對鄭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馮小某8歲左右時,馮某與鄭某再婚,后其與馮某、鄭某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鄭某對馮小某盡了較多的撫養教育義務,因此馮小某與鄭某之間已經形成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依法是鄭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而鄭某弟與鄭某妹則是鄭某的第二順序繼承人。
現并沒有證據表明馮小某存在法定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故馮小某對鄭某的遺產享有相應的繼承權。關于馮小某在其生父去世之后未對鄭某盡贍養義務的問題,并不能因此否定馮小某對鄭某遺產享有的繼承權。一審遂判決駁回了鄭某弟、鄭某妹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鄭某弟、鄭某妹不服判決,繼續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配偶、子女和父母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該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只有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案中,鄭某的弟弟、妹妹并非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現鄭某弟與鄭某妹以馮小某未盡贍養義務為由要求剝奪馮小某的法定繼承權,該訴訟主張有道理嗎?
一、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不能隨意剝奪
《民法典》對繼承權的喪失規定較為嚴格。所謂繼承權的喪失,即繼承權被剝奪。繼承人一旦喪失繼承權,也就失去了其作為繼承人的資格,不再具有繼承人的法律地位,亦即喪失了其繼承遺產的可能性。
在何種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會被依法剝奪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即被剝奪法定繼承權的情形主要分為兩種:一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嚴重的犯罪行為;二是繼承人侵害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且情節嚴重的。
法定繼承原則與我國“家文化”的歷史傳統一脈相承,無論是以嫡長子繼承制為主的古代繼承制度,還是現代以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制度,法定繼承總是以財富在最親近的人之間流轉作為其本質特征。
繼承權喪失制度既影響享有繼承權的當事人本身的利益,還關系其他繼承人的切身利益。在繼承人未對被繼承人實施嚴重犯罪行為或侵害被繼承人遺囑自由時,并不能隨意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故本案鄭某弟與鄭某妹以馮小某未對鄭某盡贍養義務為由,請求剝奪馮小某繼承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二、對被繼承人盡到贍養義務可享有酌定繼承權
為鼓勵社會尊老愛幼,相互扶持,并結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考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根據本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到扶養義務的人,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或同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分給適當的遺產。
一般而言,扶養關系發生在具有近親屬身份關系的人之間,現實中沒有血緣關系的熟人之間也會因為各種原因發生扶養關系。法律賦予對被繼承人承擔較多扶養義務的人酌情分得遺產的權利,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本案中若鄭某弟、鄭某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對鄭某盡到了相應的扶養義務,可以依法享有酌定繼承權,從而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本案之中的馮小某一起分得適當的遺產。
三、酌定繼承遺產份額不一定少于法定繼承遺產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本案中,若鄭某弟、鄭某妹提供的證據能夠進一步證明未盡到贍養義務的繼女是否有權繼承遺產?,他們對鄭某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包括但不限于經濟上的幫助、精神上的慰藉等,而馮小某未對鄭某盡到扶養義務,則他們享有的酌定遺產份額完全可能多于馮小某作為法定繼承人可以分得遺產的份額。但需要明確的是,無論馮小某最終可以享有多少遺產份額,其享有的法定繼承權在無法定事由出現時,法院亦無權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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