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猝然離世后,上海的一位獨生女宋女士忽然發現,作為家中唯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面對母親留下的遺產,她陷入了“左右手互博”的悖論之中。為此,她不得不聘請律師,自己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順利審結了這樣一起遺產繼承案件。
宋女士出生于上世紀70年代,是家里的獨生女。2022年初,母親和宋女士商量,將家中3套房產進行售賣。
這3套房產,要么登記著一家三口的名字,要么登記著宋父、宋母的名字。但由于宋父患有阿爾茨海默癥,失智多年,不能出面參與賣房。宋女士便找到了律師,協助其成為宋父的監護人。
然而,一切尚未來得及辦理,噩耗突降,宋母因病去世。宋母除丈夫、女兒外,再無其他繼承人和相關近親屬。此時,在法律層面上,宋女士既是失智父親的法定監護人,又和父親同是母親遺產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她需要同時代表自己和父親分割母親的遺產,厘清彼此的繼承份額。
因宋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宋女士希望通過公證程序繼承遺產的想法沒能得到實現。無奈之下,宋女士只能將父親作為被告訴至法院,并為父親聘請了代理律師,要求以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母親名下遺產。
獨生子女難道還不能全部繼承父母的遺產嗎?答案是不一定!
以下的幾種情形,就屬于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的情形。
1.父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將遺產贈與外人
遺產是父母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父母對遺產有完全處置權,這也是為什么法律規定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因。如果遺囑中明確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算是獨生子女,也只能繼承遺贈未處置的遺產。
你因為工作忙,又要照顧你的小家,顧不上照顧父母,結果,父母把時常照顧他們的隔壁小王視若親生,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將部分財產遺贈給小王,并簽署了遺贈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溫馨提示
受遺贈人和繼承人在權利上不同的一點在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受遺贈;而繼承人只要沒有在遺產處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就視為接受繼承。
2.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
獨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民法典規定,除了子女外,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如果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那么,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樣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當前時期,通常爺爺奶奶輩的人往往不只有一個孩子,這就會造成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過世后,他們繼承的遺產份額并不會消失,而是作為遺產被再繼承,這也就使得父母的兄弟姐妹們,也享有該部分遺產的繼承權。
假如,父親不幸過世留下兩套房產,而爺爺奶奶健在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那么繼承開始前,母親作為夫妻財產共有人,首先分得一半房產然后再參與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作為遺產的一套房產,分為4等分,通常母親1/4,你1/4,爺爺1/4,奶奶1/4。爺爺奶奶各分得的1/4,在他們過世后,將作為他們的遺產部分進行繼承,此時你的姑姑、叔叔便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就算再婚后沒有生下孩子,你的繼父(母)同樣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再婚一方的財產。
溫馨提示
再婚的定義是雙方依法領取結婚證,目前我國已經不再認可所謂的事實婚姻,所以如果是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而沒有依法領取結婚證,則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4.父母過世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
假如父母過世未留遺囑,而身為獨生子女的你已結婚,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大部分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就包括你從父母那里繼承來的遺產。
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父母過世時留下遺囑特別約定,遺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與其配偶無關。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的內容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為何會形成“自己告自己”的局面?
宋女士是家中獨生子女,母親去世后,宋女士和其父親作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繼承其母親的遺產。但是本案情況特殊,宋女士的父親患有阿爾茨海默癥多年,早已沒有行為能力,而宋女士便成為其父親的監護人。
在繼承權糾紛案件中,一般是由繼承人之間相互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各繼承人之間的繼承份額。本案中,宋女士作為原告,其父親作為被告,而宋女士又是其父親的監護人,所以就形成了“自己告自己”的局面。
“自己告自己”的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自己告自己”,程序上訴訟可以成立,但存在邏輯與常理相悖的問題。盡管宋女士為其父親聘請了代理律師,但該案實際上仍是宋女士“自己和自己打官司”。
在以往的案例中,遇到此類情況,通常會由宋父的其他近親屬出面,作為宋父的訴訟代理人。但在本案中,宋父的親人要么已去世,要么遠在他鄉,年歲已高,無法出面。在這樣特殊的情況下,如何保障失智老人宋父的合法權益,踐行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成為審理此案的最大難點。
本案啟動了社會觀護制度——邀請家事觀護員
社會觀護制度是法院運用社會力量,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失智老人的撫養權、監護權、探望權、繼承權等家事案件中,由法院委托的社會觀護員對涉案未成年人/失智老人有關背景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對涉案未成年人/失智老人的權益進行充分了解,對可能的受侵害情況及時干預,對判決、調解后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考察的一項制度。
社會觀護員通過社會調查,充分了解到雙方矛盾的深層次原因,也滿足了當事人的傾訴欲,避免占用庭審時間。社會調查報告也成為案件審理中了解此案的重要背景信息,為案件裁判提供多維度的參考,方便后期更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鴉有反哺之孝,羊知跪乳之恩”。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應盡的法定義務,工作再忙也不忘關愛父母。
同時建議大家,在父母身體狀況較好的階段,盡早對家庭資產進行合理規劃,必要時可以前往相關機構訂立遺囑。
當今社會,遺囑并不是一個讓人忌諱的名詞,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嚴謹的法律文書。老年人在思維清晰的時候將自己的財產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規劃,既保障了自己的權益,又能規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此時專業的訂立保管機構所提供的遺囑相關服務和法律普及活動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老年人來說,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不僅僅是立遺囑人自身意愿的表達,更是繼承人合法順利繼承財產的重要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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