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義區房產糾紛律師前十(調研榜單),本案中的房產是屬共同財產還是屬個人財產,案情簡介:男父母2006年5月為男出資訂購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總價款22.4萬元,首付4.8萬元,男以個人名義與按揭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由男父母以每月1540元代為清償。同年12月,男與女登記結婚,婚后取得該房屋所有證書。2008年,男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女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男名下的房產,雙該房產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上產生了爭議。男認為其名下的房產是其父母其婚前為其出資購買的,且婚后由女無工作,自己個人收入用兩人生活開銷,一直由其父母為其清償房屋貸款,應屬婚前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女認為,就算男的房產是其父母為其出資,女沒有收入,但房屋所有證書是婚后取得的,而且房屋的價值婚后呈現升值趨勢,因此,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截止男起訴時,其父母代為清償了3.6萬元的貸款,剩部分依然由男父母為其繼續清償,女對此并無異議。筆者認為,本案所涉及的爭議房產應屬男個人財產。理由如下:一、從法律規定上看,本案中女所述房屋所有證書是婚后取得,即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是不成立的。《中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資、獎;(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法院關適用〈中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19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三)男女雙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置補償費”、“由一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屬證書登記一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中共和國物法》第9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不動產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理”、“不動產屬證書是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的證。不動產屬證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雖然《物法》與《婚姻法》均是由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基本民事法律,從時間上看,《物法》是新法;從調整領域看,《婚姻法》調整的家庭財產關系為特殊領域的財產關系,是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普通法的規則,應優先適用《婚姻法》,但是很顯,我國《婚姻法》對本案所涉及的爭議房產是屬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婚前個人財產并沒有確的規定,但《物法》卻確規定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利人為財產的合法利人,除有相反證據證外。
結合本案,對婚姻家庭財產關系的認定上,也應以此規定為依據,當房屋等不動產屬發生爭議時,應以產登記簿記載為準,除非利害關系人有相反證據推翻登記簿的記載。因此,本案涉及的爭議房產應是男個人財產。二、從事實上看,本案爭議房產系父母男婚前贈與男的個人財產,且男以個人名義辦理了產登記手續及抵押借款合同。首先,男結婚前與按揭銀行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形成了個人債務,以其個人財產即爭議房產作為借款的抵押財產,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根據《中共和國物法》第184條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四)所有、使用不或有爭議的財產;……”,結合本案,男與銀行簽訂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時,爭議房屋產已經確——即該爭議房產系男個人有所有,只是房屋所有證書尚辦理過中。如果只因婚內取得房屋所有證書,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侵害了產人的財產益,也是與事實不符的,更是顯失公公的。如果需要法律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網進行咨詢。
順義區房產糾紛律師前十(調研榜單)
順義區房產糾紛律師前十(調研榜單)
順義區房產糾紛律師前十(調研榜單)
2、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地理法規,濫用職順義區房產糾紛律師前十(調研榜單),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地使用,情節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房子請財產保全怎么收費,債人遇到債務人遲遲不還款時,就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追究對,知道債務人名下是有房產,為了避免追債的時候對將房屋轉移走,需要法院對房子請財產保全。那么,房子請財產保全怎么收費?北京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帶來更多知識,歡迎瀏覽。,房子請財產保全收費標準是什么?。
請問有遺囑的遺產繼承序有哪些,有遺囑的繼承序并不多,只需要攜帶合法有效的遺囑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即可。比如涉及存款的,攜帶遺囑以及有效身份證件去銀行辦理存款轉移;涉及房產的,攜帶遺囑以及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過戶手續。根據2021年1月1日實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最后,從訴訟效率的角度分析。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