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只給符合條件的遺囑進行公證。不給遺囑辦理公證的,當事人可以問清楚其中的原因,如果資料不符合規定的重新整理資料,如果是無故不辦理的,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但我國民法典明確認可了遺囑不一定非要經過公證才有效。也就是說,不經過公證的遺囑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有效的。只不過在各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也就是說遺囑不經公證也有效,但有關處理房產的遺囑,最好公證。
我國遺囑的形式共有5種,除了公證遺囑之外,還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
一份有效遺囑,應當包括:遺囑人的情況、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具體處理方案、簽名日期等信息。
申辦遺囑公證時,遺囑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財產權屬證明及清單、遺囑草稿等材料。
遺囑人必須單獨當著公證員面在遺囑上簽名,公證員還將采用捺印、拍照、錄音等方式確保遺囑真實、有效。
二、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要怎么處理
(一)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一、公證處遺囑給不給公證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于法定繼承。
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二)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1、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2、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后,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3、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三、怎樣立遺囑
民法典規定立遺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采用這種方式立遺囑的,在危急不能自書時,可采用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立口頭遺囑或錄音遺囑,但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三)代書遺囑:在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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