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曾寫過很多關于農村宅基地的文章,并闡明國家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不允許買賣。但有網友留言說,誰說不能賣?農村賣宅基地的人多了去了,你見哪個犯法了?
這些網友說的也是“實情”,農村的確有很多村民將自己閑置的宅基地“賣”給他人,那么,這種情況能算真正的“買賣”嗎?如果說這種情況不算買賣,又算什么?國家法律為什么不允許買賣農村宅基地?假如你把自家的宅基地“賣”給他人,你和“買家”誰會占便宜,誰會吃大虧?今天和各位朋友尤其是農民朋友一起討論交流這個問題。
一、首先看看國家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也就是規定里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而農村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房子可以賣,但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不能賣。由于房地一體,所以,農村房子也不可以買賣。
再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由于農村宅基地屬于無償使用,所以,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且面積不能超過當地規定標準。如果有人將自己的住宅出賣(注意:是住宅出賣,不是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給他人,不能再申請宅基地。為什么呢?因為,房子所有權是自己的,可以買賣,但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不可以買賣,所以,不能再申請宅基地。
二、農村“買賣”宅基地應該屬于“有償轉讓”或“使用權出租”
其實,網友們所說的“很多人就是把自家宅基地“賣”了,這只是他們自己認為是“賣”和“買”,但從法律角度看,只能算“有償轉讓”,但“有償轉讓”只能在本居民組內部成員之間交易,本居民組以外的人只能算“出租”。
因為,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說得很明白,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任何人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所以,如果,你不是本居民組成員,無論你花了多少錢“買”了農村房子和宅基地,都只能算“租用”,因為,你沒有宅基地所有權。
三、假如農村農民把宅基地“賣”了,“賣家”和“買家”誰會占便宜誰會吃大虧?
假如農村人把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子“賣”了,“賣家”和“買家”誰可能會占便宜,誰有可能會吃大虧呢?下面,我們具體算一筆賬看看。
比如,有一處100平米的農村房子,被一個城里人花20萬“買”了。然而,本應該是出租行為,他們卻按“買賣”進行了,假如,買房子的城里人能在這個房子里住10年,一年的租金是2萬,如果住20年,每年租金是1萬,如果能住30年,每年租金約6600元,住的時間越長,越占光。如果是這樣,賣家虧了。當然,這必須是30年內不發生任何變化。
但是,如果花了20萬“買”了房子,只住了10年就遇到征收拆遷,買家就吃大虧了,因為,你只能得到房子賠償金,農村房子賠不了多少錢。但宅基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還是房子的原主家的,買家得不到一分錢。如果只住了5年就遇到征收拆遷,每年租金就會成為4萬,買家吃虧就更大了。當然三、假如農村農民把宅基地“賣”了,“賣家”和“買家”誰會占便宜誰會吃大虧?,如果“賣家”能夠退回“買家”一些錢,吃虧會小點,如果“賣家”不給你退,你也沒辦法,告也告不贏,因為,農村宅基地不得買賣,你們的買賣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四、農村閑置宅基地和房屋應該如何變現?
由此可見,從法律角度講,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任何人不得買賣,那么,現在很多農村閑置房和宅基地荒蕪在那里不能產生一分錢價值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還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一是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但這必須是所在的居民組有豐厚的村集體經濟,能夠支付退出宅基地的費用。
二是“有償轉讓”閑置的宅基地。但這個必須是在本居民組內部成員之間進行,外村農民都不行,城里人更不行。
三是出租或自家經營閑置的宅基地。如果你的村子有優質的旅游資源,可以自己經營。就是把房子改造成農家樂式的場所,既可以休閑娛樂,又可以舉家租住。如果沒有旅游資源,可以直接租給他人經營,你只收取租金。
總之,農村房子屬于個人資產,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而房子下面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任何人不得買賣。如果你“賣”了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子,“買家”和“賣家”都有可能會占便宜,但也有可能會吃大虧。農民可以把自己閑置的房子和宅基地在本居民組內部“有償轉讓”,也可以自己經營,還可以直接出租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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