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大家可能經常聽到詐騙這個詞,詐騙作為一個較為高發的犯罪行為,社會各方尤其是公安機關對詐騙類犯罪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和預防教育,但是可能大部分普通群眾對合同比較陌生,甚至有些人實施了某些行為觸犯,但是行為給人本身并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那么什么情況下會涉嫌合同詐騙罪呢?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聽起來都是詐騙,為什么要設置兩個罪名呢?二者之間又有什么區別呢?
律師解答: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雖然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都要求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罪名,它們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第一,二者所侵犯的客體是不一樣的。合同詐騙罪被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其侵犯的是市場秩序;詐騙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權。第二,行為方式不同。合同詐騙罪要求必須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詐騙行為騙取對方財物;詐騙罪沒有時間或者場景要求,只要實施詐騙行為就符合了詐騙罪的行為條件。第三,犯罪主體不一致。合同詐騙罪不僅可以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即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構成詐騙罪。第四,立案標準不同。合同詐騙罪需要騙取的金額在2萬元以上才達到立案標準;詐騙罪中的金額在3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或者,并處或者單處;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處罰金或者: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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