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認定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求達到的程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訴訟理論,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刑事證據的認定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第128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141條規定,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162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法院經過審理以后,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些規定說明在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中,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是辦案人員運用證據的重要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