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立案標準: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依法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1)必須是行為人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如果行為人的財產或支出雖然超過合法收入,但不是明顯超過,差額部分不屬于“巨大”的,則不構成本罪。
(2)司法機關無法查清巨額財產的真正來源,這也是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可缺少的條件。即行為人擁有明顯超過公開合法收入的財產或支出,而且又不能說明或不如實說明差額部分財產的來源。
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如果檢察機關經過艱苦細致的偵查,盡了最大的努力,調查核實了一切已知的線索和疑點,不能查明行為人的差額部分財產系通過何種犯罪行為所獲得,而且對行為人所作的說明進行核實,證明其虛假,行為人又拒不說明差額部分財產真實來源的情況下,才能運用刑法第395條第一款的規定,推定其差額部分財產為“非法所得”,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
如果檢察機關查實了差額部分財產的真實來源,其行為構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犯罪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
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刑法第94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
4、主觀要件
對于本罪的主觀構成是出于故意。
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未能解釋其不明財產的來源,無需探求是其主觀上不愿解釋還是客觀上無法解釋,依照刑法都足以定罪。
量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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