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有以下權利:1、有要求核對、補充或者改正訊問筆錄、法庭筆錄的權利; 2、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以及刑訊逼供的行為,有控告的權利;3、有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的權利;4、有不被強迫證實自己有罪的權利,即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5、有被無罪推定的權利,即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被確定有罪;6、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回避的權利;7、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退保證金、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行為有申訴或控告的權利;8、有要求出示物證并對物證進行辨認的權利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上訴嗎,有要求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當庭宣讀,并要求審判人員聽取自己意見的權利;9、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10、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進行辯論的權利,在辯論終結后,有最后陳述的權利;11、對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上訴(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權利;12、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訴的權利;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侵犯的,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1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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