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經常有人實施誣告或誹謗他人的行為,當行為人實施這些行為后,可能會觸犯刑法規定的誣告陷害罪或誹謗罪,那么,這個二罪存在什么樣的區別呢?行為人如實施了上述行為后如何界定自己觸犯的罪名呢?什么行為會構成誹謗罪?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什么行為會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誹謗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不同
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二、主觀方面不同
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誹謗罪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三、客觀行為不同
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誹謗罪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什么行為會構成誹謗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如何處罰?,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四、誣告陷害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主要應注意誣告陷害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本罪與錯告、檢舉失實行為的界限。刑法第243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本罪。二者區別的標志在于,后者主觀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觀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實并進行告發的行為。
(2)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誣告陷害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對于對情節一般的誣告陷害行為,不應以犯罪論。情節是否嚴重,可從行為人的動機、所誣告的罪行大小、誣告的方式方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影響等方面考察得出結論。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主要存在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二罪的犯罪構成上,包括:客體不同、主觀方面不同、客觀行為不同等方面。另外,在界定二罪區別的同時,還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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