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可以上訴的情形
(一)有適格的上訴人
被告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刑事案件可以上訴的情形,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二)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后決定是否允許撤訴。
(三)需要注意: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刑訴法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依照我國刑法第93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些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三、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當作證據。具體的證據種類有: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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