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弄清拘留分幾種?
拘留會有三種: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主要指法院對妨害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手段。其法律依據是訴訟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行政拘留:其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行政拘留一般為15日以下。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其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其主要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而今天我們說的主要就是這種。
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都是處罰結果;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一個過程。所以,第一件事就是要明白到底是哪種拘留。
被拘留后人關在哪?
不管是公安機關偵辦還是檢察機關偵辦的案件(以下僅以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為例),拘留后都會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都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人被帶走之前,家屬要看清抓人的派出所或者刑警隊的證件,如果一天之后還沒消息,家屬可以去查詢拘留情況。
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案子在公安局)
37天。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因此,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所以,刑事拘留的最長為37天。
實踐表明,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主要集中在逮捕前的30天,甚至是前28天。家屬可以早點找律師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判刑(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因為只有律師能見嫌疑人。可以全部委托律師,也可以先委托單次會見。
刑事拘留期滿后,大體結果有以下三種可能:其一,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釋放在押犯罪嫌疑人。其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其三,檢察院做出批準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簽發逮捕證并立即執行。
批準逮捕后還要關多久?(案子還在公安局)
批準逮捕后進入偵查羈押階段。偵查羈押期限是指偵查機關在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至偵查終結之間的辦案期限,不包含先行刑事拘留的時間與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具體的偵查羈押期限如下:
(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二個月。
(2)偵查羈押期限延期:①一般案情復雜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②重大復雜案件羈押期限:下列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③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④特殊偵查羈押期限: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注意,如果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則由公安機關決定偵查期限重新計算(2+1月),無須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需要報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監督。
(4)不計算偵查羈押期限: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②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上述時間只是法律規定的最長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在法定的偵查羈押期間內快速移送審查起訴,并非每個案件都需要如此漫長的過程。
審查起訴階段(案子到了檢察院)
偵查機關將案子移送檢察院之后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之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判階段(案子到了法院)
一審審限最長達二十個月,二審審限最長4個月
一審審理期限
一、速裁程序
1、普通速裁程序10日內審結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15日內審結
二、簡易程序
1、普通簡易程序15日內審結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1.5個月審結
三、普通程序
1、正常2個月內審結
2、2個月無法辦結的,延長至3個月
3、可能判處死刑的,6個月內審結
四、補充偵查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也可以書面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補充提供證據。
1、第一次建議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
2、補充偵查后重新計算審限
3、第二次建議補充偵查為1個月
4、補充偵查后重新計算審限
法庭審理過程中,補充偵查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而不是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審審理期限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最高法批準。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檢察機關二審規則470條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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