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交付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采用電子方式向公安機關送交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
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并將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的,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變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第二十一條 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傳訊被取保候審人的,應當制作法律文書,并向被取保候審人送達。被傳訊的被取保候審人不在場的,也可以交與其同住的成年親屬代收,并與被取保候審人聯系確認告知。無法送達或者被取保候審人未按照規定接受傳訊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上予以注明,并通知執行機關。
情況緊急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電話通知等方式傳訊被取保候審人,但應當在法律文書上予以注明,并通知執行機關。
異地傳訊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執行機關代為送達,執行機關送達后應當及時向決定機關反饋。無法送達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上注明,并通知決定機關。
人民法院傳訊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依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應當對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監督,發現被保證人已經或者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不愿繼續保證或者喪失保證條件的,保證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及時報告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在發現或者被告知該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執行機關。
第二十三條 執行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相應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第四章 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送交執行機關。決定機關未解除取保候審或者未對被取保候審人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并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決定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并送交執行機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
(一)取保候審依法變更為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后的強制措施已經開始執行的;
(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社區矯正已經開始執行的;
(五)被單處附加刑,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處監禁刑,刑罰已經開始執行的。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上述決定書或者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二十五條 采取保證金方式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不能自己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同意,由公安機關書面通知銀行將退還的保證金轉賬至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需要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機關和執行機關。
受案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并執行后,原取保候審措施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對繼續采取保證金保證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受案機關變更的強制措施開始執行后,應當及時通知移送案件的機關和執行機關,原取保候審決定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執行機關應當依法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移送案件的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機關和執行機關。
第五章 責任
第二十七條 使用保證金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公安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使用保證金保證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當告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被取保候審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機關應當區別情形,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執行機關。
重新交納保證金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被取保候審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被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實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制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在三日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告知其如果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沒收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未履行監督義務,或者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不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公安機關對保證人處以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保證人幫助被取保候審人實施妨害訴訟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罰款的,應當制作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在三日以內向保證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保證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第三十三條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罰款的決定已過復議期限,或者復議、復核后維持原決定或者變更罰款數額的,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罰款的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保證人罰款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并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決定機關。
如果保證金系被取保候審人的個人財產,且需要用以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移交全部保證金,由人民法院作出處理,剩余部分退還被告人。
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被取保候審人先行拘留,并提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五條 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取、沒收、退還保證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對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執行取保候審的,適用本規定中關于公安機關職責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但所在地沒有同級公安機關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確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交付執行,并明確工作銜接機制。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執行機關是指負責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兩高兩部”相關負責人就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答記者問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便于司法實踐準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國家安全部法治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接受了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經過。
答: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依法規范適用取保候審,對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節約司法資源,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曾為此專門制定《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1999年《規定》),以全面規范取保候審工作。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治建設的持續推進,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等方面提出更高需求,我國刑事政策和對羈押制度的司法理念發生較大轉變,刑事訴訟法以及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的配套規定相繼就取保候審相關制度作出修改,司法實踐中犯罪結構和刑罰逐漸輕緩化。鑒此,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進一步規范取保候審工作,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規定,對1999年《規定》作出了全面修訂?!兑幎ā饭灿嬃滤氖畻l,對取保候審的一般規定、決定、執行、變更、解除、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以便于司法機關理解和掌握,更好地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問:《規定》是如何體現少捕慎訴慎押取保候審新規定!“兩高兩部”聯合發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
答: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少捕慎訴慎押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要求辦案機關依法、準確適用各類強制措施。《規定》主要在以下方面體現上述要求:一是進一步明確應當取保候審的對象?!兑幎ā窂娬{,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二是明確可以在被取保候審人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增多,外來人口犯罪現象,《規定》明確,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三是明確“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標準。針對實踐中不規范適用、不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問題,《規定》明確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執行,便于實踐掌握。四是簡化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審批程序。《規定》明確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有利于在對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有效監管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響。五是規定了保證金退還的便利途徑。實踐中時有出現取保候審解除后,被取保候審人由于種種原因不便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現象。為更加方便退還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規定》提出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轉賬退還保證金,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利。
問:關于健全取保候審執行與監管制度,《規定》相較于1999年《規定》,作出了哪些優化?
答:為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問題發生,《規定》主要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確被取保候審人的活動范圍。結合實際監管的需要,《規定》分別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范圍進行細化,有利于執行機關掌握和操作,也有利于被取保候審人明確知悉自己的活動范圍。二是明確異地執行取保候審時被取保候審人的報到義務。《規定》要求,對于異地執行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到,同時還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的后果及處置措施,以確保被取保候審人按時報到并依法接受監管。三是細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違規懲處措施。《規定》第五章對違反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懲戒進行了規定,對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治安管理處罰、逮捕等措施的條件、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確,保障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問:《規定》為何專門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問題作出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1999年《規定》沒有對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規定,導致相關工作銜接受到影響。針對這一問題,為進一步暢通文書送交、執行交付程序,《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依照相關規定交付執行。同時,為提高司法效率,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采用電子方式向公安機關送交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此外,考慮到一些人民法院沒有對應同級公安機關的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確,所在地沒有同級公安機關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有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并建立相關工作銜接機制。
問:下一步,將采取哪些措施確保《規定》得到準確貫徹執行?
答:《規定》是對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具體化,因其廣泛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和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是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為切實貫徹執行好《規定》,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學習培訓。通過舉辦專題講座、同堂培訓等形式,把修訂后的《規定》作為各類培訓的重點內容切實抓好,確保各級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能夠全面掌握、準確理解、依法運用,提升依法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的能力。二是健全工作機制。指導各地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不斷健全、細化各項工作機制,強化執法指引,明確各部門職責權限,增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打通取保候審工作銜接的“最后一公里”。三是強化監督指導?!兑幎ā废掳l后,我們將加強對各地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監督和指導,進一步規范執法司法行為,發現應適用而不適用或者違規適用取保候審等問題,依法及時予以糾正,確保取保候審措施得到全面、準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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